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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案例探究

探究內容

我們其實很好奇除了臺灣有洲後村的故事,其他的國家有沒有?不同的國家文化會不會也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呢?於是我們查了一些國外的資料,試著從幾個案例中思考洲後村的案例有沒有其他解決的可行方式。

以奧運來說,北京奧運和倫敦奧運對於場館的設計和使用概念不同,北京奧運拆了許多老胡同和舊房舍,也發生抗爭事件,但倫敦奧運針對房舍拆遷的抗爭幾乎沒有,他們的場館設在東倫敦,這裡有許多外來民族,生活條件較不友善,政府希望透過這一次奧運能夠讓東倫敦外來的族群也融入他們,於是為他們帶來新的工作機會,徵收房舍的時候,也會仔細考量人民的需求,場館也是以簡便可拆的綠建築概念為主。老師說,不同的國情和爭取主辦機會的動機不同,會影響到這個國家如何規畫場地,例如大陸有些人會認為土地是政府的,政府要怎麼處理,其實人民無權過問,所以並沒有北京做得比較好還是倫敦做得比較好的結論,而是讓我們知道對於因公共建設而被迫拆遷的情況可以有那些不同的演變方式,而我們又該選擇哪一種較適合我們的處理方式。

除了兩個奧運場館建設的例子,我們也看到了網路上一則「美國最牛釘子戶」的報導。一個住在西雅圖的老太太,因為不願意出讓自己的房子,因此建築商只好妥協,雖然整棟建築因為老太太的房子鑲嵌其中看起來突兀,我們卻認為這是最美的風景。因為在美國私有財產是受到憲法第五修正案的保護的。開發商如果要拆遷,一定要給予合理賠償,賠償金得要高於房子的市值。這提供我們另外一種借鏡,也許可作為我們日後修正拆遷相關法條的參考,當補償金高於房子的價值,就不用擔心房子拆遷之後,村民的基本生活沒受到照顧了。

另外,日本大阪的阪神高速公路從大樓穿腸過,這是因為1983年地主準備興建名為GATE TOWER BUILDING的辦公大樓時,正好阪神公路池田線規劃要從當地經過,雙方僵持不下交涉了五年,最後達成了讓阪神高速公路從大樓穿腸而過的協議。大樓的五到七樓租給了高速公路,為了不受高速公路行車的噪音干擾,也加強防震和防噪音。日本還為了這棟大樓修改一系列法律,讓建築物與道路可以合為一體。我們從案例中,可以看見法律也應該隨著時代的需求演變略作調整,也不一定要用拆遷的方式進行公共建設。

接著我們也找到了聯合國「因發展導致迫遷的全面性人權準則」,是在1997年訂定的,此份準則強調迫遷嚴重侵犯人權,它僅能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之下才准予使用,而且使用時必須符合相關人權法令;它也認為國家必須窮盡所有的可能來找尋替選方案,迫遷僅能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再者,他也主張受到影響的個人、團體或社區都應該被賦權,擁有獲取資訊的權利、擁有提出替選方案的權力、在整個過程中,也擁有完全參與及諮商的權利。1998年更有聯合國「國內迫遷的指導原則」,裡面的原則有以下四點 :
1.應該盡可能的避免迫遷
2.應該窮盡所有可能去探求迫遷之外的所有可能替選方案
3.對於那些可能遭致迫遷的人們,應該讓他們充分參與於遷移的計劃及管理。
4.對於那些對土地有強烈依賴及聯結的人們,如原住民、少數族群、農民、遊牧民族等,國家有特別的義務與責任,避免他們遭致迫遷的命運。

這使我們省思,在指導原則裡有提到「對於那些對土地有強烈依賴及聯結的人們,如原住民、少數族群、農民、遊牧民族等,國家有特別的義務與責任,避免他們遭致迫遷的命運」,但我們常常看見土地權益被剝削的往往是這一群人,這使我們發現台灣的人權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我們也認識了「世界人居日」。每年10月的第一個星期一為「世界人居日」,也稱「世界住房日」。聯合國確定世界人居日的目的是,喚起人們對人類居住環境和人人享有適當住房基本權利的關注,呼籲各國政府重視住房及相關問題,並為解決這些問題作出積極努力。世界人居日其中一點精神讓我們覺得好訝異,因為他們認定的「適足住房權」指的是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其保障範圍不僅止於有產權的住民,更包含對所謂「違建」(即非正規聚落)住民的居住權之保障。我們原本以為「違建」的居住本身是不合法的,理當不受法律保障,但是世界人居日的精神卻仍考量到他們的居住權益,這使我們大開眼界,顛覆了我們的想法。

 

參考資料

1.土地正義的覺醒與實踐 : 抵抗圈地文集(林樂昕,2012)

2.比較土地政策(蘇志超,1999)